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提请、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命议案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或人民群众反映的被提名人的有关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提名人应当向当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