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议案时,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被提名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作简短的书面或口头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