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提请、审议和表决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议案时,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被提名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作简短的书面或口头供职发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