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