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

(三)在改革与完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核算体系,进行统计科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在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成绩突出的;

(七)执行国家统计保密规定成绩显著的;

(八)在其他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