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新闻、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三)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