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通告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和处理结果进行通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