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统计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职务条件或者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