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统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