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