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