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区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建设协调发展。

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