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