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城建、民政、财政、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为居民、村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各自联系的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