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依法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园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