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范围内公共性质的公园用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公园内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用地的绿线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