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的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

公园内的景观建设、相关设施配建等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滨海、滨河公园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防涝的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