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公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公园景观建设和相关设施配建设计方案,依法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