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在公园内建设住宅、办公楼、高档餐厅、会所、茶楼、酒店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