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保护牌或者保护设施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