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古树名木大树因突发灾害或者其枯枝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需要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置方案,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