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大树因突发灾害或者其枯枝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需要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置方案,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