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