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大树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制止或者报告各种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