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古树名木大树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制止或者报告各种损害古树名木大树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