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

古树名木大树的养护责任主体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