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公民自愿履行兵役义务的教育、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