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兵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役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