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工作,未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兵役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