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适龄公民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