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