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商品质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坑害消费者利益成绩突出的;

(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