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商品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商品,应及时封存、扣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