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