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取得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责令返还给相关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