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物资,处以物资等值2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