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