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