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按照本条例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实施处罚的,处罚金额不足2000元按照2000元处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2000元至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