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六章 商贸计量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等,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