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经销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等,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