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三条有效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的制、印,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印或者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