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受理检定、检测的项目未作检定、检测,不准出具检定、检测数据,不准伪造检定、检测数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