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二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受理检定、检测的项目未作检定、检测,不准出具检定、检测数据,不准伪造检定、检测数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