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