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一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