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条有效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省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