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已修改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