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