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