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护和供用水统筹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保护的相关执法工作。省和工程沿线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