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受水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调整取用水方式,优先利用工程供水。在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封闭可替代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开采地下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