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出现严重危害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抢修、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于事后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水量调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