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动用工程设施;

(二)擅自在工程输变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设有禁行标志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超限行驶车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