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动用工程设施;(二)擅自在工程输变电线路上搭接线路;(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四)在设有禁行标志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超限行驶车辆;(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