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

禁止在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以及其外边界向外延伸至十五米地表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