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一)在输水隧洞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挖塘;(二)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取土、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弃置渣土、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挖砂、取土、堆积大宗物料、改变河道;(四)其他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